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
关于本科生专业实习的有关规定
2004年4月26日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学校有关规定,为了提高本科生专业实习的质量,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经过研究,对我院本科学生专业实习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专业实习一次。
2、 进行专业实习的时间按教学计划进行。
3、 完成专业实习可获得2学分。
4、 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本专业学生的专业实习安排,确定指导教师。
5、 承担专业实习任务的教师根据实习基地和实习目的提出实习内容,并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
6、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和撰写的实习报告,评定成绩,并交到学院教学办公室留存。
7、 每位教师的工作量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8、 此规定从2004年6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