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校发〔2013〕154号
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于2013年5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民族大学
2013年6月3日
中央民族大学
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切实了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主申报、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规范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认定标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所在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所在班级(或专业)家庭贫困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在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所在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和困难两档。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孤儿且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或母一方亡故,且健在方为低保对象或家在国家级贫困县的学生;
3.家庭为低保对象的城镇学生;
4.双亲务农且家庭为农村低保对象的学生;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度伤残,且收入微薄,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6.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本人家庭受灾严重,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7.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无收入或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8.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
有以上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确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3.父母一方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4.家庭无固定收入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5.因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有以上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完全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确定为困难学生。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和奢侈化妆品的;
2.在校外租房者或经常出入网吧、酒吧、餐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吸烟习惯的;
5.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6.日常消费明显超出正常消费水平的;
7.弄虚作假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
8.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时间与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第一学期进行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第二学期进行其它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助学服务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1)和《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表2)。如有其它证明(如低保户证明、残疾证等证明)应一并提交。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各院系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院系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审核通过的《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统计表》(附件3)报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
(四)学校审定: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汇总院系审核通过的《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统计表》,报学校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建立学校与院系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动态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动情况及在校期间受资助的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电话、一卡通消费情况(消费次数及金额)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十二条 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系要及时做好调整并上报学校助学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院系要高度重视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院系和个人,学校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做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民族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民大校发〔2007〕36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1. 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2.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
3.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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